《回忆简述》第二十章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1/3)

根据西方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组织一定数量的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为发起人。

对于需要多少人才能筹建公司,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为1人或9人,法国和日本规定至少要7人,西德则规定为5人。

作为公司的筹建、发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时,发起人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包括

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中,未认足的或已认购而又撤回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发起人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司受损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3对公司登记前所负债务,在登记后应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创立公司所进行工作和所花费用应负连带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业务活动等事项的条件。通过制订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数额等,并对公司业务活动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交法院或公证人认可,呈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批准,并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

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期限;

3公司设立的宗旨,即公司的营业性质和范围;

4公司资本总额及每股的金额;

5公司所在地;

6公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