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士绅(二) (1/3)

官职虽不是收入的唯一来源,却足以成为世家热衷培养族内官员的理由。如果一个富裕的宗族缺乏有前途的应考者,也许就会从邻里收养一个聪明的男孩,或把族内的女儿嫁给其他宗族的子嗣。有个研究24调查了帝制晚期长江下游地区的九十一个著名家族,发现最有影响力的家族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将自己的社会地位保持八代,大大超过两个世纪。最为显赫的望族则可以保持声望二十一代(五百五十年)不衰。苏州的范仲淹家族,便是一个突出的实例。范仲淹于11世纪创建的基业一直保留到了20世纪,其家族成为太平天国起义后主要的大地主之一。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此期间,这些家族都必须要出高官。中国历史上,只有福建著名的莆田林氏在整个明朝不断出高官。然而,能造成声望转移的重大政治动荡发生之前,许多在京缺乏声望的著名家族仍可能仅仅为“士”。

士绅的双重性反映了王朝晚期中国多阶层社会的复杂性。13世纪前,士绅和普通大众泾渭分明,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社会差距。到了明清时期,便无法再用之前那种简单的方式来描述复杂的社会景象。早期儒家发现,用“士农工商”来划分社会阶级并非难事,但一位16世纪的观察者,即便注意到官僚精英显著的社会地位,也会很快发现,以上述那种绝对形式来划分社会阶级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任何一个乡村,都至少包括与帝国最高政治阶层相关的京官、担任私塾老师或地方幕僚的下层士绅、缺乏官员却声望颇高的大家族、放高利贷者和市场掮客、富农、自耕农、成功的佃农和贫穷的农民。如果该村周围有一个大城市,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而任何一种绝对划分精英和大众的方法,也会因此而受到挑战。异族通婚、官员流动、商业成功和社会动荡等因素交织在一起,让不同的社会群体处于明显的变化之中。一个贫农或许不可能突然跃升至社会顶层,但一个有野心、小有积蓄、不乏才子的农民家庭通过不断努力,却可以先积累更多土地,继而进入贸易和典当业,跻身下层士绅阶层。或许在未来的某一代子孙手中,这个家庭甚至能进入管理帝国的士大夫精英阶层。

公用事业与个人利益

历史学家们不仅强调士绅的双重性,也将士绅承担的社会角色的道德性一分为二。在19世纪的西方观察者看来,士绅似乎往往是有序社会的中流砥柱,不仅以一种家长式的作风引导着农民阶层向更高的道德标准迈进,还无私地推行慈善、管理公共事业,并在“位高则责重”的心理驱使下,承担起保护农民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在很多目睹了中国革命的当代历史学家看来,士绅阶层就是一个贪婪的、极具剥削性的阶层,那些说教般的特质似乎就是一层薄薄的伪装,用以掩盖其不断以大众福利为代价,牟取私利的真相。

此处的差别,或许就出现在儒家理想的公共事业与士绅的利己主义现状之间。毕竟,深受儒家伦理思想教育的士绅们都坚决主张促进社会的道德进步是君子的责任。君子烂熟于胸的《论语》将君子比作风,民众比作草,风行草偃。到了帝制晚期,士绅不仅是道德典范,还要通过诸如调解地方争端、照顾穷人和热心慈善等具体方式,来为自己在地方志或族谱上赢得一个值得尊敬的好名声。

士绅在地方政府中的角色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士绅们的这些行为是备受尊敬的。因为朝廷清楚,若没有他们的这种非正式协助,要治理全国一千五百个县是极其困难的。19世纪,知县一般都得负责诉讼断案和税收,并管辖将近二十万人。清朝为避免官员培植己方势力或任人唯亲而实行的“本籍回避”政策,有时会导致官员因为不通方言,而根本无法与广大民众沟通。每位知县手下都有主簿或典吏,除此之外,知县还会聘请一位书办胥吏25、捕快衙役和税吏。早些时候,这些人或许已经足够管理一个中等大小的县,但帝制晚期人口大大增长,很快便超出了这些属员的行政承受能力。虽然县衙可以聘请更多杂佐吏员来帮助苦恼的知县,但早在明朝,朝廷便施行了一项旨在减少地方政府开支的政策用徭役税代替官方饷银,作为这些属员的薪饷。随后的清朝基本沿袭这一政策26,从而导致了两个重要结果其一,县衙的属员和胥吏被迫依赖非正式的规费过活的现状,往往会引发强取豪夺和行贿受贿之事;其二,因为知县关注的焦点是通过厘清诉讼和准时缴纳税款,来保持自己人事记录的清白,所以其“父母官”的职责便更多地转移给了士绅阶层。

士绅“导民以德”的做法,不仅十分契合儒家社会自律的理想,也蕴含了儒家正统思想对法家27严刑峻法的厌恶。至少从宋朝开始,大多数儒学政论家便更偏向自由“无为”,而非官僚管控。他们担心物价调控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会导致危险的中央集权主义。在他们看来,集权主义终会扼杀个人权利、强化朝廷暴政,使政府失去人心。法家在实际的政府管理中,的确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比如,以百户为单位登记人口的保甲制度本是可以保证户口登记,使邻里对彼此良好品行负责的制度,但儒家仍轻而易举地指出保甲制度是一种自我监管制度,它鼓励社区团结,而非建立无处不在的公共安全系统。因此,它倾向于让人们彼此监视,效果更胜于建立一个以秘密镇压为宗旨的治安当局。因此,地方政府的许多日常事务便不在官员们的掌控之中,而是落到了老百姓的头上。早在宋朝,便会遴选农民,为官府服务,负责日常保安、征税和土地登记等工作。14世纪,明政府委任富商出任粮长一职,掌听讼理狱之权,解运粮税入都城南京。这一制度虽然减少了政府预算,有助于改善“贪婪成性”的衙门28胥吏垄断税收的现状,但对倒霉的收税人来说,粮长一职很快便成为沉重的负担。因为其他人的逃税行为,总会让前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到17世纪,明朝税收制度已极端混乱,随后的清王朝采取了更直接的收税方式。不过,清廷依然允许不具官方身份的人负责其他地方行政职责,部分原因是各处乡村都储备着大量可做管理事务的士绅。15世纪后,随着乡试扩大录取名额,三百年间,生员的数量从四万增至六十万。因为政府官职越往上,名额越少,所以越来越多无法取得更高功名和官衔的下层士绅,便承担起了地方行政中的非正式角色。

到19世纪早期,地方士绅在地方行政中主要承担五类不同职责,每一类都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